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鑫信金融云数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付义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919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建民初字第00049号 |
案号 | (2016)苏0105执9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日期 | 2016-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富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明霞借款人民币8607863.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 二、被告南京富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明霞利息493360.23元。 三、被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7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740元,由被告南京富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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