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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飞强工具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169****7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1民初3759号
    案号 (2020)苏0411执37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飞强工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按约承担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6300元。二、如被告常州市飞强工具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有权要求将被告常州市飞强工具厂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32042019013987)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吕晓飞、殷玲燕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吕晓飞、殷玲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飞强厂追偿。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1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0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06.5元,由被告飞强厂、吕晓飞、殷玲燕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农行新北支行已预交,原告农行新北支行同意本院不先行退还,被告飞强厂、吕晓飞、殷玲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3106.5元直接给付原告农行新北8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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