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3712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驿民初字第3045号 |
案号 | (2016)豫1702执22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6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2012年6月1日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并返还诉争的租赁房屋(位于驻马店市骏马路与纬一路交汇处,天基.城中心花园5#楼商铺西部上下9间,一楼117-120;二楼216-220)。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诉争房屋的租赁费584599.4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原告向被告返还的保证金16万元在执行中应予以扣除)。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8459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2016月5月31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0元,原告负担5020元,被告负担10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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