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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食药监稽械罚〔20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按照规定整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处罚机关提示:根据赣府厅发(2017)92号文件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及时、到位,此条处罚信息不再作为联合惩戒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4
    决定机关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吕正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