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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41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2651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28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7
    发布日期 2016-09-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97800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5月21日的欠息人民币344167.73元,以及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65倍计算)。 二、如被告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许金良、查菊芬名下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278号A区16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人民币4304900元、2092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许金良、查菊芬对被告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金良、查菊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许金良、查菊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3657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2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3921元,由被告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许金良、查菊芬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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