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新庄镇李集村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4341322B1****222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2民初5581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8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新庄镇李集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侯传刚、李巧真各项损失236640元;二、驳回原告侯传刚、李巧真对被告萧县新镇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侯传刚、李巧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25元,减半收取3812.5元,由被告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新庄镇李集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150元,由原告侯传刚、李巧真负担23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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