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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73****93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1896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学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880798.5元及利息245221.83元,复利4114.16元,合计人民币5130134.49元(利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但利息、罚息与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铜、罗卫民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铜、罗卫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陶学银追偿; 四、驳回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11元,由被告陶学银、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铜、罗卫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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