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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81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红民初字第1367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3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6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200万元,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 三、被告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700元,由被告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被告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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