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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学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81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3民初3755号
    案号 (2017)赣0103执1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借款本金844979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1月18日的利息为220452.5元、罚息为42205.5元,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昌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律师费用13068元。 三、被告陶学银、胡水平、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880元,由被告南昌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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