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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学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81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湖民一初字第134号(2015)湖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赣0111执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玉兰与三被告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雪银、胡水平均同意,由被告陶学银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还借款本金550万元。从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归还本金期间,被告陶雪学银承诺每月还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在每月25日之前支付,如未支付,原告张玉兰可以立即向法院九后期未支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本金55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分2厘计算,从2014年3月7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归还时间双方另行协商。三、被告陶学银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如有违反,除本金部分按本协议执行外,其他一切按照借条约定执行。四、案件受理费66778元,减半收取33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89元,由原告张玉兰与被告陶学银各负担19194.5元,由于原告张玉兰已经先行支付,故由被告陶学银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全部支付给张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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