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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消)行罚决字〔2019〕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永康市影剧公司永康影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泉巷23号的永康市影剧公司永康影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永康市影剧公司永康影城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务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2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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