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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一通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东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542889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421执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5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九江一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中岩燃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运输费用10225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8月31日起以1022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9元,由被告九江一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44.9元,原告湖北中岩燃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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