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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一通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54288-9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421执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4
    发布日期 2017-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一通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18‰月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九江一通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56元,由被告九江一通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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