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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一通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东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542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干民初字第504号(2015)干民初字第504号
    案号 (2015)干执字第00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9
    发布日期 2015-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一通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东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晚生、朱梅华360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其中16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95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罗文小审判员吴祥考代理审判员周雅琴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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