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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达工商宣处字【2015】第19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达州市鑫侬农资有限公司宣汉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对该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吊销证照,营业执照类型:分公司,执照号码:511722000004967。二.其他处罚情况:无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11
    决定机关 宣汉县工商质监局
    法定代表人 曹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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