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卫公罚〔2017〕00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卫公罚〔2017〕0082号当事人: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志军现查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江南丽锦小区开设游泳场所,为顾客提供游泳服务。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对当事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0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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