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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19〕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3月后,在维扬路西侧、杨柳青路北侧建设地库6,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地库6V-X轴交7-9轴之间改建,局部外扩,面积17平方米,局部内缩,面积46.77平方米;⑵39#楼和40#之间地库人行出入口位置向西偏移1米,面积19.75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已变更规划许可)。2.罚款人民币8352元(处地库6V-X轴交7-9轴之间改建及39#楼和40#之间地库人行出入口位置向西偏移1米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000元/㎡×(17+46.77+19.75)㎡×5%=835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7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