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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362****84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81民初1139号
    案号 (2020)川1681执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10起,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89,400元。 四、驳回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950元,由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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