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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362****84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09民初5237号
    案号 (2019)渝0109执3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曹建华与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的《中安长岛认购协议》; 二、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建华购房款1 200 000元; 三、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建华定金100 000元; 四、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建华资金占用利息30 000元; 五、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曹建华滞纳金(以1 30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为止)。 六、驳回原告曹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 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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