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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水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861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濮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
    案号 (2015)濮中法执字第00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5
    发布日期 2016-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马银娥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12日起,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19‰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毕殿峰在其持有的濮阳市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金500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马银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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