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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水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861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获民初字第1020号
    案号 (2015)获法执字第00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9
    发布日期 2016-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重型电站磨煤机备品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磨机配件款1651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重型电站磨煤机备品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284.7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重型电站磨煤机备品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599.4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重型电站磨煤机备品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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