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水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861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43号
    案号 (2014)濮中法执字第000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03
    发布日期 2016-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殿峰、刘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其军借款4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以47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减去毕殿峰已支付的利息50万元。) 二、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毕殿峰、刘俊杰上述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毕殿峰、刘俊杰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