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水合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861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43号 |
案号 | (2014)濮中法执字第000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03 |
发布日期 | 2016-01-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殿峰、刘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其军借款4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以47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减去毕殿峰已支付的利息50万元。) 二、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毕殿峰、刘俊杰上述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毕殿峰、刘俊杰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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