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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F略阳环罚〔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略阳县白水江镇嘉陵江采砂场采砂生产作业;2.处罚款:壹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128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决定机关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