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6MA****1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6民初879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33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双方一致确认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665221元,该款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28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85万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113万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142万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1635221元。二、上述款项若有一期未按约支付,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欠款的未支付部分申请全额强制执行。三、章永华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追偿。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48元,由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该款付至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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