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6MA****1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82民初1438号 |
案号 | (2021)苏0982执20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盐城市金晶光伏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9159.22元,被告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340000元,余款39159.22元及原告方律师费损失5200元合计44359.22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总计164359.22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盐城福来雅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盐城福来雅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如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原告方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盐城福来雅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盐城市金晶光伏发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携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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