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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攀仁市监处〔2021〕5104112100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0248万元,罚款0.5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卢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