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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银监罚〔2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不合规,信贷资金支付未按规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1-11-22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曹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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