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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消)行罚决字〔2019〕180002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长城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长城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彭公竹制品市场精品馆一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于2019年5月18日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长城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彭公竹制品市场精品馆一楼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浙江长城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彭公竹制品市场精品馆一楼责令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9年7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6
    决定机关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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