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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宸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虞小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534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3民初2306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宸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75450.89元及利息(以3841959.35元本金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以4475450.89元本金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宸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宸源实业有限公司损失7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7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22元,减半收取9161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1019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卓鑫公司负担38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宸源公司负担63921元(原告已预交62760元,被告预交39161元至本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161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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