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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华益佳商贸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106****11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31民初109号
    案号 (2021)川0131执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成都市华益佳商贸经营部归还申请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9月15日的合同期内利息为247664.77元,之后的逾期罚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同时对未付的合同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1.25‰计收复利)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申请执行之日止本息共计约8112572.17元; 2.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成都市华益佳商贸经营部支付申请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文武对上述一、二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预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川013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成都市华益佳商贸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9月15日的合同期内利息为247664.77元,之后的逾期罚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同时对未付的合同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1.25‰计收复利);二、成都市华益佳商贸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0元;三、方文武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960元,由成都市华益佳商贸经营部、方文武负担”。该判决书已于2020年9月21日生效,并已过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为此,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蒲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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