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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鹰余)市监(市)罚决〔201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8
    决定机关 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成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