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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天堃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国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273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2民初648号
    案号 (2017)苏0482执2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天堃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和生、朱志伟、朱志兰、朱玉兰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8月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四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常州天堃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被告常州天堃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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