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12933****476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初730号 |
案号 | (2020)粤01执41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铁诚工 程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返还本金 45358089.2元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4日为9971772.02元, 自2019年9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5358089.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75%的标准计算); 二、 当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 所确定的义务时,被告陈桂云、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 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追偿; 三、当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 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以拍 卖、变卖被告陈桂云名下的位于衡山县贺家乡贺家村、农科村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山国用(2007)第0348号】以及被 告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 镇城西新区瑶都大道东侧土地【产权证号:江国用(2014 )第0801 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30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 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 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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