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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消)行罚决字〔2020〕0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金毅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81号的杭州金毅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工厂南部地下仓库内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无法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无法使用,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扩大的严重后果,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金毅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1
    决定机关 富阳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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