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1〕0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及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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