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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明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6048121****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1034号
    案号 (2016)赣0102执2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6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三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租金702000元、电梯进出场费68000元和资金占用费35100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三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830元,由原告承担1830元,由被告承担11000元,该款随上述项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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