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长规罚决汽开字[2018]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建设工程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1045000×10%=104500(人民币:壹拾万肆仟伍佰元整)(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4
    决定机关 长春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