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规罚决汽开字[2018]第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建设工程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1045000×10%=104500(人民币:壹拾万肆仟伍佰元整)(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04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