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东大恒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67****680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93民初2106号 |
| 案号 | (2021)辽0293执3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连东大恒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0元;被告大连东大恒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款项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大连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大连东大恒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款项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大连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邸春光、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大连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大连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由被告大连东大恒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邸春光、大连东大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