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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堰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2****624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844号
    案号 (2019)鄂0303执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8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晓借款318.4728万元。 二、被告十堰堰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278.472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堰鹰贸易有限公司和高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0元,减半收取16025元,诉前保全费用9660元,共计24685元,由被告十堰堰鹰贸易有限公司和高瑛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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