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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驿)行罚决字[2021]017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1日上午,绍兴市上虞舜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登记旅客曾某的身份信息,给其安排住宿在202号房间,但绍兴市上虞舜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登记在206号房间,后于2021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驿亭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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