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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17]10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月17日晚上,绍兴市上虞舜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泮崇标,未将住宿在8202号房间旅客江壮的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经查明,绍兴市上虞舜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12月18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舜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8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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