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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1573****38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402民初3550号
    案号 (2017)川1402执19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日期 2017-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万方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9547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95476.3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万方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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