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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保监罚[201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高管人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9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我局已于2011年9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保监告[2011]30号),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认为公司目前已经通过整改措施避免了违规问题再次发生,希望减少罚款金额。经审查,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意见前已酌情考虑整改因素,且你公司进行整改的行为并不影响我局对已发生违规问题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1-12-31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