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财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403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8民初1085号 |
案号 | (2018)苏0508执15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日期 | 2018-09-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16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律师损失费182859元。 四、被告顾财荣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财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16元,减半收取26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58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顾财荣、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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