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前海贝恩母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5****22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602民初4530号 |
案号 | (2019)川1602执14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07-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编号:BNGC20180117); 二、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装修款2693561.44元; 三、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 四、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93561.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238元,由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负担5223元,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7105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支付,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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