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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600MA****BY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15770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2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12834.36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8618.43元,以812834.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8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合计10778元,由被告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被告6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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