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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卫医罚[2020]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06月11日使用的刘必辉医师未书写患者门诊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2、2020年07月02日医疗机构内未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使用的手消毒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决定作出1、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