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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自然资监〔2019〕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5
    决定机关 龙胜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