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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新永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二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363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3民初2796号
    案号 (2018)豫0183执2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新永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70000元; 二、被告郑新永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以本金430000元从2011年12月20日起、以本金140000元从2012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7.8%支付延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2元,由被告郑新永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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