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5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6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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