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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5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6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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